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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情况的审议意见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7-17 来源:  阅读次数:

吉水人常字〔2018〕21号

 

关于我县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情况的

审 议 意 见

 

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农业局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吉水县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近年来,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全面关拆禁养区养猪场,切实推进限养区、可养区养猪场改造升级,积极推广污染治理新模式,着力扶持退养户转产转业,突出抓好生猪生态循环养殖小区建设,有效推进了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为我县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会议指出,虽然目前我县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仍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禁养区存在死灰复燃问题。少数乡镇给予禁养区养猪户宽限过渡期,导致少数退养户出现复养或在养问题;二是部分保留的养猪场环保设施仍不达标。部分养殖场规模化养殖与排污处理能力不适应,排污处理能力不足,面源污染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养殖小区建设用地难以满足。养殖小区建设用地需求量大,占林地指标多,且部分属于公益林地,用地指标一时难以解决。四是乡镇政府存在“执法难”问题。大多数乡镇政府没有执法权,与县直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衔接有时也不够顺畅,影响了整治工作快速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会议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把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切实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坚决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职、生产经营者负主责”的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责任制,进一步落实责任,确保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督促检查,推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实现防治目标。要进一步完善巡查制度,发现一起治理一起,严防“死灰复燃”、养殖回潮。对履职不力的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突出工作合力,强化部门协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形成防治工作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督促不达标养猪场的整改,对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要坚决关闭、拆除,要督促业主依法对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治污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并及时组织对养猪场是否达标排放或符合环保要求进行审查验收;农业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限养区、可养区规模养殖场的改造升级,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示范;国土、林业部门要在养殖建设用地方面,配合农业、环保部门严格审批养殖征占用地,积极争取用地指标;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水库水质监控,加强水库水质治理与保护工作;各乡镇要严格把好养殖申请报批关,加强巡查,配合执法部门落实执法措施。

三、加强规划引导,强化转产转业扶持。转产转业是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根本之策。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产业规划引导工作,积极引导和推进生猪养殖户转产就业;要坚持就地转产和外出就业、创业相结合,坚持帮大和扶小相结合,坚持转产转业和困难救助相结合,妥善解决无劳动能力的困难养殖户的基本生活保障;要坚持重点突出和以点带面相结合,鼓励和扶持导向性、示范性项目建设,鼓励养殖户转型投资生态环保型产业,大力倡导和扶持生态农业和旅游休闲产业发展。

四、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社会监督。要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部门协作、科学决策、群众举报、部门指导、责任追究等机制,提升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要进一步畅通养殖污染案件信息渠道,重视网络、信访舆情、群众举报等社会各方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跟进作为,通过依法查处污染案件,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在全县范围内起到宣传教育引导作用,促进全县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依法有效开展。

以上审议意见,希望县人民政府及农业、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安排,抓好落实,并在2018年 8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将对整改落实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满意度测评。

 

 

吉水县人大常委会

                                    2018年7月16日